

一是繼續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、預防為主、防治結合的方針。嚴格執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制度、土地復墾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。嚴格執行礦山建設與礦山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、施工與投產使用的“三同時”制度。積極引導企業在礦產資源勘查、開采過程中實施清潔、安全生產。
二是限制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發。在自然保護區和其他生態脆弱的地區,嚴格控制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。禁止在自然保護區、重要風景區和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內開采礦產資源;嚴格控制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內開采礦產資源。嚴格禁止土法煉焦、金屬冶煉、煉硫、煉礬等;限制新建、改建含硫量大于1.5%的煤礦,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%的煤礦。限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開采礦產資源,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。未經批準,不得在鐵路、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開采礦產資源。
三是新建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應當論證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,采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,避免或減少對大氣、水、耕地、草原、森林、海洋等的不利影響和破壞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應當包括水土保護方案、土地復墾實施方案、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,并按照規定報批。加強對礦山“三廢”治理的監督管理,嚴格按國家規定標準控制廢氣排放,加大對礦山有毒有害廢水污染物的監督治理和查處力度。
四是加強礦山環境調查、監測和災害防治。國家組織開展全國礦山生態環境調查評價。礦山企業加強在礦山開發過程中可能誘發災害的調查、監測及預報預警,及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,并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提交監測報告。建立信息網絡,做好防災減災預案,最大限度地避免突發性災害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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